21 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 14 條之 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下列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庭的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強制處分庭負責審理不服刑事強制執行之案件
(B)刑事強制處分庭承辦案件之法官,可以由辦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之法官擔任
(C)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D)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案件可由檢察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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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87), C(831), D(22), E(0) #1407089
統計: A(97), B(87), C(831), D(22), E(0) #1407089
詳解 (共 8 筆)
#2211496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n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n法院。n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n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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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572
請問b選項,如果偵查階段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甲法官駁回,起訴時仍是甲法官審理,此時被告可以聲請法官迴避嗎?會不會因為當初甲法官沒有同意羈押就不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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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274
第 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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