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法院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裁判之評議,法官應各自陳述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C)案件當事人,可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法官評議之意見
(D)法官評議時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得於裁判確定後供案件之當事人聲請抄錄、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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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5), C(53), D(808), E(0) #1407092
統計: A(32), B(55), C(53), D(808), E(0) #1407092
詳解 (共 5 筆)
#2565979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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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289
第 103 條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第 105 條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第 106 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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