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法院管轄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常上訴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
(B)內亂、外患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轄
(C)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由地方法院管轄
(D)再審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10), C(48), D(913), E(0) #1407100

詳解 (共 3 筆)

#1563135

再審:以認定之事實不當或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理由,判決確定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民訴才是30日)

14
0
#2965009
(一)依法院組織法§9規定:「地方法院管...
(共 3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5517353
第 48 條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第 32 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第 9 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