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製作報告書
(B)辦理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C)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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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7), C(827), D(25), E(0) #1407097
統計: A(44), B(27), C(827), D(25), E(0) #1407097
詳解 (共 3 筆)
#5517330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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