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檢察官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向法院提起公訴、實施公訴,是檢察官的職權
(B)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C)檢察官行使職權,受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
(D)檢察官於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不可跨區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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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17), D(748), E(0) #1407095
統計: A(8), B(8), C(17), D(748), E(0) #1407095
詳解 (共 2 筆)
#5517323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第 61 條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第 63 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第 62 條
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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