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之弟為乙男,乙妻為丙。丙之父為丁、丁之妹為戊。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丁與甲為二親等旁系姻親❌民法第969條、司法院院字第2209號解釋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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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9號解釋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姻親)(30.07.10)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所定姻親範圍之內,甲之女乙嫁與丙為妻,甲與丙之父丁,自無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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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丙與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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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父親是丁。戊是丁的妹妹。所以戊是丙的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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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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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丙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祖先(即丁的父母,也就是丙的祖父母):丙 → 丁 (1親等) → 丁的父母 (再1親等)。共2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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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祖先(即戊的父母,也就是丁的父母):戊 → 戊的父母 (1親等)。共1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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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968條,旁系血親之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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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將丙到共同祖先的世數(2)與戊到共同祖先的世數(1)相加:2 +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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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丙與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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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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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與丁為二親等直系姻親❌一親等直系姻親(岳父與女婿)
(D) 戊與丁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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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是丁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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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有共同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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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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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丁數至共同的父母:1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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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戊數至共同的父母:1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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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世數:1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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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戊與丁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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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敘述為「三親等旁系血親」,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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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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