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女之弟為乙男,乙妻為丙。丙之父為丁、丁之妹為戊。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丁與甲為二親等旁系姻親
(B)丙與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C)乙與丁為二親等直系姻親
(D)戊與丁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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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07), C(52), D(16), E(0) #3428730

詳解 (共 2 筆)

#6412827
甲女之弟為乙男,乙妻為丙。丙之父為丁、丁之妹為戊。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丁與甲為二親等旁系姻親民法第969條、司法院院字第2209號解釋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姻親)
  • 丁是丙的父親。乙是丙的丈夫。所以丁是乙的岳父。

  • 甲是乙的姊姊。

  • 丁與甲的關係是「乙(甲的弟弟)的岳父」。

  • 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包括:

    1. 血親之配偶(例如:甲的弟弟乙,乙的配偶丙,則甲與丙為二親等旁系姻親)。

    2. 配偶之血親(例如:乙的配偶丙,丙的父親丁,則乙與丁為一親等直系姻親)。

    3.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乙的配偶丙,丙的父親丁,丁的配偶(即丙的母親),則乙與丙的母親為一親等直系姻親)。

  • 丁是乙的「配偶(丙)之血親(丁)」。甲是乙的「血親」。

  • 丁(乙的岳父)與甲(乙的姊姊)之間,並不符合上述任一種姻親的定義。他們之間沒有法定的姻親關係。

  • 此敘述錯誤。

司法院院字第2209號解釋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姻親)(30.07.10)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所定姻親範圍之內,甲之女乙嫁與丙為妻,甲與丙之父丁,無姻親關係。

(B) 丙與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 丙的父親是丁。戊是丁的妹妹。所以戊是丙的姑母。

  • 計算親等:

    • 從丙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祖先(即丁的父母,也就是丙的祖父母):丙 → 丁 (1親等) → 丁的父母 (再1親等)。共2親等。

    • 從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祖先(即戊的父母,也就是丁的父母):戊 → 戊的父母 (1親等)。共1親等。

    • 民法第968條旁系血親之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 也就是將丙到共同祖先的世數(2)與戊到共同祖先的世數(1)相加:2 + 1 = 3。

  • 因此,丙與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 此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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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與丁為二親等直系姻親❌一親等直系姻親(岳父與女婿)
  • 乙與丙是夫妻。丁是丙的父親。

  • 乙與丁的關係是「配偶(丙)之血親(丁)」。

  • 其親系及親等與其配偶(丙)與該血親(丁)之間的親系及親等相同。

  • 丙與丁是一親等直系血親(父女)。

  • 因此,乙與丁是一親等直系姻親(岳父與女婿)

  • 題目敘述為「二親等直系姻親」,是錯誤的。

  • 此敘述錯誤。

(D) 戊與丁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姊妹
  • 戊是丁的妹妹。

  • 他們有共同的父母。

  • 計算親等:

    • 從丁數至共同的父母:1親等。

    • 從戊數至共同的父母:1親等。

    • 總世數:1 + 1 = 2。

  • 因此,戊與丁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姊妹)。

  • 題目敘述為「三親等旁系血親」,是錯誤的。

  • 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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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043
畫圖就知親等及關係,題目只問兄弟姐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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