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無法律上原因由乙處取得 A 屋。嗣後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計畫而取得更高價的 B 屋,甲並仍居住該屋中,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返還 A 屋價額
(B)甲應返還 B 屋價額
(C)甲可以主張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D)甲應返還 B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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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6), B(1284), C(1150), D(4694), E(0) #682670
統計: A(2006), B(1284), C(1150), D(4694), E(0) #682670
詳解 (共 10 筆)
#2795609
補充法律條文
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致他人受損,應返還, 沒有致他人受損,還是要返還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本取得A,都市更新後取得B,(A已不存在),應返還B
ㄎ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題意未有知不知,可以不考慮這裡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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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948
本來應該甚麼都沒有的 騙到A屋 又拿去換B屋
應該要返還不當利益 回到空手狀態
應該要返還不當利益 回到空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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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884
第182條不當得利有分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此題關鍵字沒有提到,容易造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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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04
依題意:
B屋的所有權如果變成甲的 -> 應返還其利益B屋 ~ 不是甲的 -> 返還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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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055
甲的A屋就是從某人搶來或是騙來的
把房子還出來或是還錢出來就是了
哪會管甲去住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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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423
法條,順便附上舉例,有錯幫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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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416
我覺得題意有點說明不清
我對題目的理解是
甲只是利用A屋去獲得B屋
甲取得B屋的同時仍然擁有A屋
以至於我不知道要選什麼答案
我對題目的理解是
甲只是利用A屋去獲得B屋
甲取得B屋的同時仍然擁有A屋
以至於我不知道要選什麼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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