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簡任十職等之公務員甲涉及貪污案件確有實據,下列有關其行政責任之敘
述,何者錯誤?
(A)甲之服務機關得予甲一次記兩大過之考績處分
(B)行政機關得將甲送請監察院審查是否予以彈劾
(C)法院就甲之貪污行為作成有罪判決者,懲戒法院即得就同一行為再予懲戒
(D)公務員懲戒法就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之行為,設有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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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605), C(896), D(2308), E(0) #2909574
統計: A(347), B(605), C(896), D(2308), E(0) #2909574
詳解 (共 10 筆)
#5452471
懲戒的種類: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撤.休.降.減.記.申
時效:
①10y:休職
②沒有限制: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撤
③5y: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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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381
公務人員考績法§12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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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852919
(A) 甲之服務機關得予甲一次記兩大過之考績處分
→公務人員懲戒法§18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公務人員懲戒法§18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B) 行政機關得將甲送請監察院審查是否予以彈劾
→公務人員懲戒法§24Ⅰ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公務人員懲戒法§23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公務人員懲戒法§24Ⅰ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公務人員懲戒法§23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C) 法院就甲之貪污行為作成有罪判決者,懲戒法院即得就同一行為再予懲戒
→公務人員懲戒法§22Ⅱ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公務人員懲戒法§22Ⅱ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D) 公務員懲戒法就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之行為,設有時效之規定
→公務人員懲戒法§1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公務人員懲戒法§1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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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655
速解:一次記兩大過屬於專案考績(考績法),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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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015
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並無記兩大過免職的規定,此規定為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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