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訴訟中之「情況判決」制度,係屬何種法律原則之表現?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公益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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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31), C(1481), D(259), E(0) #284951
統計: A(72), B(331), C(1481), D(259), E(0) #28495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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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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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白話文就是:不能讓公益有更大的損害,所以駁回原告的訴求
這種「情況裁判」的法理思維,是強調憲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彼此之間雖有大小之別、多寡之分,但卻無高低之差。惟「公共利益」、「個人利益」仍可能衝突競合,於此情況下,若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導致個人利益所有犧牲甚或受到侵害,仍必須基於衡平原則,始得為之;並須對受犧牲或侵害之人民給予補償或賠償,則非不得為之,只是不得貿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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