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但原處分機關函復確認有效,當事人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
救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1437), B(405), C(2725), D(165), E(0) #1858233
詳解 (共 9 筆)
向原處分機關確認原處分無效(1)未被允許(2)30日內不確答 =提確認無效之訴
行政訴訟:
1.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有效的行政處分
→應繳所得稅有誤,提訴願後,再提撤銷訴訟
2.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標的僅限於行政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
→申請營業登記,行政機關未理,提訴願後,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3. 確認訴訟: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另三種訴訟型態皆無法提起時,則有發動之必要。
須具備「確認利益」
→合法建物,被認定為違建,可提確認訴訟(確認違建無效)
4. 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回樓上~您誤會他的意思了 XD
當事人希望行政處分無效,所以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
但機關說處分有效。表示不符合當事人的期待
故 當事人還要再打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確認訴訟:
1.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原告必須先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原處分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才可提起)
2.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 (確認其違法)
3.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就不可以提起確認訴訟 (=後備性=補充性);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也就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可以先提)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應先經何種程序?﹝94年地特五等﹞
(A)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B)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 (C)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為無效 (D)無須踐行任何之先行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
主管機關就人民函詢雜項執照有無逾期失效所為之函復,因未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該[函復]僅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人民並[不得]據以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但原處分機關函復確認有效,當事人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