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B)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C)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D)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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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26), C(179), D(9592), E(0) #185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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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8 筆)
#2998848
釋字第 426 號
解釋文第一段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又已開徵部分之費率類別,既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單位預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加以列明,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與憲法尚無違背。有關機關對費率類別、支出項目等,如何為因地制宜之考量,仍須檢討改進,逕以法律為必要之規範。至主管機關徵收費用之後,應妥為管理運用,俾符合立法所欲實現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不得悖離徵收之目的,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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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164
(D)「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是以,所稱「特別公課」者,係國家基於一定政策目的之需要,對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其納入封閉之財政循環系統(特種基金專戶),用以挹注國家特別支出之金錢給付義務(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意旨參照)
除了原本就要繳的稅之外,政府還為了其他目的又另外跟我收錢,例如:要修橋所以跟你特別公課了一筆稅金(特別公課),結果後來這筆稅金被拿去翻新辦公大樓,這樣是不可以的,當初課稅的目的是什麼,就要用在該項目,所以與法要有依據不能亂收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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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929
釋字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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