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業自由屬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範圍
(B)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內容差異,憲法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C)限制曾犯故意殺人、強制性交等罪而受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之規定違憲
(D)立法者限制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要件,應有重要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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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693), C(5893), D(786), E(0) #1858242
統計: A(68), B(693), C(5893), D(786), E(0) #1858242
詳解 (共 7 筆)
#3255865
釋字584
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D)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A)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C)
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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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323
D 工作權的限制分為主觀限制、客觀限制、方法期間地點的限制
方法期間地點的限制:追求一般的公共利益
主觀限制(從事特定職業所具備的專業能力或資格):需有重要之公共利益
客觀限制(特定職業的條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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