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事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B)緊急命令在效期內具有替代法律之效力,得授權下級機關發布補充規定,無須立法院追認
(C)緊急命令在發布前應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
(D)緊急命令在發布後 10 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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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177), C(664), D(260), E(0) #1858245

詳解 (共 6 筆)

#313445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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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885

大法官釋字543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內容擷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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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734
釋字第 543 號民國 91年5月3日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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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343

(C)緊急命令在發布前應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 

C應該也是錯的,得經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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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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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691
63.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有關緊急避難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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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07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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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憲法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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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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