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商業言論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與言論自由無關
(B)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所受保障與政治性言論未必相同
(C)商品標示僅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D)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但此一原則於商業言論並不適用
統計: A(157), B(4773), C(436), D(1510), E(0) #1858241
詳解 (共 5 筆)
(A)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與言論自由無關→有關
釋字第 414 號,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
(B)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所受保障與政治性言論未必相同→正確
(C)商品標示僅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受
釋字第 577 號,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D)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但此一原則於商業言論並不適用→適用
釋字第 744 號,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A 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與言論自由無關→錯誤
釋字第414號解釋文理由書第二段
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其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係為專一事權,使其就藥物之功能、廣告之內容、及對市場之影響等情事,依一定程序為專業客觀之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屬相符。
B 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所受保障政治性言論未必相同→正確
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文理由書第一段:
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商品之言論>政治性言論 (我的理解
C商品標示僅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錯誤
釋字第744號解釋文理由書第二段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D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但此一原則於商業言論並不是用→錯誤
釋字第744號解釋文理由書第3段
事前審查制,已涉及對化粧品廠商言論自由及人民取得充分資訊機會之限制。按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