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以現有之攝影工
具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下列何期限內銷毀之?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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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359), C(298), D(6389), E(0) #1607174
統計: A(343), B(359), C(298), D(6389), E(0) #1607174
詳解 (共 4 筆)
#2718227
警察職權行使法§10: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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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429
警職法
第9條 集會遊行蒐集資料 原則:立即銷毀 例外:調查1年 審判不限
第10條 監視器蒐集資料 原則:1年 例外:調查不限
第11條 跟監蒐集資料 原則:立即銷毀 例外:調查不限
第18條 其他 原則:5年 例外: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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