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請問此處所稱停止登記之期間,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其期間為何?
(A)不得逾三個月
(B)不得逾五個月
(C)不得逾八個月
(D)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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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8), C(385), D(76), E(0) #393545

詳解 (共 2 筆)

#753214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5條 :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
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
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
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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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農村社區有兩階段禁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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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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