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非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原因?
(A)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B)配合遭受地震、風災等重大事變損害之災區重建需要
(C)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D)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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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4), C(380), D(92), E(0) #393554
統計: A(6), B(64), C(380), D(92), E(0) #393554
詳解 (共 1 筆)
#75321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
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
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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