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如何向該公地管理機關申請取得需用土地?
(A)有償撥用
(B)無償撥用
(C)設定不動產役權
(D)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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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0), C(5), D(321), E(0) #39355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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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5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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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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