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租佃雙方,於租約未屆滿前,下列何種情形可以終止租約?
(A)地租積欠達一年之總額時
(B)非因不可抗力繼續半年不為耕作時
(C)出租人出售耕地時
(D)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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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3), C(35), D(516), E(0) #393546
統計: A(32), B(33), C(35), D(516), E(0) #393546
詳解 (共 2 筆)
#3727675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7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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