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對於地政士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政士須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才可執業
(B)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必須有登記助理員一年以上經驗,才可申請開業執照
(C)開業執照的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須申請換發
(D)換發執照時,須同時檢附開業期間所完成至少三十五小時以上的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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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44), C(21), D(20), E(0) #393551
統計: A(535), B(44), C(21), D(20), E(0) #393551
詳解 (共 2 筆)
#751189
(A)地政士法 第 7 條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B)地政士法 第 7 條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地政士法 第 53 條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第七條規定,申請開業執照;
(C)四年 地政士法 第 8 條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及訓練課程範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三十小時 地政士法 第 8 條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及訓練課程範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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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901
地政士法第29條說的是登記助理員的資格,和地政士開業資格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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