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告訴乃論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於知悉犯罪時 1 年內提出告訴
(B)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C)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D)告訴後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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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266), C(79), D(11), E(0) #858676

詳解 (共 1 筆)

#1217364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答案應修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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