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之規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行記名投票,有違秘密投票之憲法原則
(B)縣議會之議長選舉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中央自不得以法律規範之
(C)為彰顯責任政治及防止投票賄賂行為,立法要求記名投票方式應屬正當目的
(D)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遇有爭議時應自行協調解決,大法官不受理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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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218), C(1957), D(142), E(0) #3182929

詳解 (共 7 筆)

#5984868

補充:不信任案、議長選舉、立法院長選舉、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皆為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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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3467

釋字第769號【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記名投票案】

理由書節錄

  按縣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究應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因各有其利弊,尚屬立法政策之選擇。查中央立法者考量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實務,為彰顯責任政治防止投票賄賂行為(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8257號及第18525號參照),乃修正為系爭規定,將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方式有其上述正當目的,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亦有合理關聯,並非恣意之決定,尚未逾越中央立法權之合理範圍。

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50

※補充

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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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選項D問題,請問摩友們,實務上如果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遇有爭議時,憲法訴訟庭會受理此類案件嗎?我研究一下憲法訴訟法,無權限劃分爭議審查或解釋相關條文,只有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中的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才能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還請摩友們不吝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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