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是一般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事項?
(A)獲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
(B)取得終身僱用工作權
(C)發起或參加工會組織
(D)獲得工作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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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213), C(3545), D(248), E(0) #3189364
統計: A(571), B(213), C(3545), D(248), E(0) #3189364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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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獲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
- 解釋: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指的是雇主根據法定或約定的退休計畫,承諾在退休後支付固定金額的退休金。然而,這不是所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事項,而是與退休金制度有關,且多數國家已逐漸改為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 結論: 此選項不正確。
(B) 取得終身僱用工作權
- 解釋:
終身僱用並非基本勞動權利。大多數國家實行的勞動契約制度中,僱用權基於勞雇雙方的合約關係,並非終身保障。 - 結論: 此選項不正確。
(C) 發起或參加工會組織
- 解釋: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和多數國家(包括臺灣)的勞動法規,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事項之一。勞工有權組織工會或參加工會,以保障自身權益。這是勞動者的重要基本權利。 - 結論: 此選項正確。
(D) 獲得工作績效獎金
- 解釋:
工作績效獎金通常依據雇主與勞工的約定條件或績效評估決定,屬於薪資範疇,但並非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事項。 - 結論: 此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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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本權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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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包含團結權、團體協商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其中,「團結權」即是指勞動者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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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此項權利的憲法基礎,主要是源自於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並可透過憲法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第22條等概括規定推導而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明確肯認,勞動三權屬於憲法結社權所保障的範疇,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有權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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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發起或參加工會組織」是勞動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及爭議行為的根本,屬於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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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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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獲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此為特定的退休制度,主要適用於公務人員(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雖為法律上之權益,但非屬一般勞動者普遍性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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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取得終身僱用工作權:我國《勞動基準法》雖保障工作權,但並未規範「終身僱用」制度。此選項並非法律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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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獲得工作績效獎金:工作績效獎金屬於雇主與勞工間約定之勞動條件,可能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非憲法或法律層次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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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僅選項 (C) 發起或參加工會組織 屬一般勞動者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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