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那些價格不宜直接視為正常交易價格,於無法掌握調整時,應不予採用。①親友間之買賣 ②法院 拍賣 ③賣方支付土地增值稅之交易 ④期待變更之價格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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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03), C(9), D(170), E(0) #1217026

詳解 (共 2 筆)

#5627764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④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①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②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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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372

口決:
瘦瘦親弟騎公公,奇蹟人急法拍

1債權債務影響
2迷信影響
3友關係人
4上物處理糾紛
5待因素影響
6有土地標售讓受
7共設施用地交易

8他特殊交易
9零地或合併使用
10為哄抬
11買急賣急出租急承租
12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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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0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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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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