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有關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曾竊取他人盜伐之紅檜者,屬查訪對象
(B)查訪性質是行政調查的事實行為
(C)受查訪人不在家時,得通知鄰居轉達
(D)受查訪之治安顧慮人口,縱經警察人員考試錄取,經查核後仍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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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425), C(5235), D(777), E(0) #3116073
統計: A(676), B(425), C(5235), D(777), E(0) #3116073
詳解 (共 5 筆)
#623693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1 條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六條第一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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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599
治安顧慮人口都是有前科可能會有再次侵害法益的疑慮,再加上前科這種東西算是隱私的事,貼標籤會印象名譽,所以不能告知鄰居,或僅轉達到訪。
正確做法:辦法第4條
行蹤不明時,通報警察局幫忙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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