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行政執行法,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為下列何項救濟程序?
(A) 聲明異議
(B)請願
(C)陳述意見
(D)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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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3), B(33), C(26), D(25), E(0) #1196125

詳解 (共 1 筆)

#435778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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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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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的救濟是 先 聲明異議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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