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受刑人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此項規定?
(A)糖尿病患
(B)洗腎病患
(C)有癲癇發作史
(D)有躁鬱症發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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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77), C(1681), D(56), E(0) #3143922
統計: A(58), B(77), C(1681), D(56), E(0) #3143922
詳解 (共 3 筆)
#5928663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一、有癲癇發作史。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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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307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規定,針對受刑人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規定,說明如下:
- 不宜施以固定保護之情形:
- 受刑人罹有肢體或骨骼等疾病,或健康上有疑慮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
- 有癲癇發作史者,由於固定保護可能在其發作時造成危險,因此也不宜。
因此,選項(C)「有癲癇發作史」符合此項規定。
以下補充說明:
- 固定保護是一種限制受刑人身體活動的措施,目的是為了防止其自傷或傷人。
- 但對於某些患有特定疾病的受刑人,固定保護可能會對其健康造成危害,因此不宜施用。
- 其他選項:
- (A) 糖尿病患:糖尿病患在監獄中會有特別的飲食以及藥物控制,但是沒有說不可行固定保護。
- (B) 洗腎病患:洗腎病患在監獄中會有特別的洗腎設備以及時間,但是沒有說不可行固定保護。
- (D) 有躁鬱症發作史:躁鬱症病患在監獄中會有相關藥物以及心理輔導,但是沒有說不可行固定保護。
希望以上說明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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