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監獄受刑人監外就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B)監獄戒送受刑人外醫之交通費用,應一律由受刑人自行負擔,其在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C)受刑人經戒送外醫,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 保外醫治期間,算入刑期
(D)懷胎 4 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2 月者,得準用戒護外醫或保外醫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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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1), B(274), C(70), D(44), E(0) #3143928
統計: A(1231), B(274), C(70), D(44), E(0) #3143928
詳解 (共 3 筆)
#5929124
監獄行刑法
第60條: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第63條第1.2.7項: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及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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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400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規定,針對監獄受刑人監外就醫之規定,說明如下:
- (A) 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 此為正確敘述。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 (B) 監獄戒送受刑人外醫之交通費用,應一律由受刑人自行負擔,其在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 此項敘述前半段有誤。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戒送外醫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後半段正確,其在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 (C) 受刑人經戒送外醫,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保外醫治期間,算入刑期:
- 此為錯誤敘述。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經戒送外醫,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依《監獄行刑法》第64條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
- (D) 懷胎 4 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2 月者,得準用戒護外醫或保外醫治方式辦理:
- 此項敘述有誤。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和《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個月者,得準用戒護外醫或保外醫治方式辦理。
因此,選項(A)和(C)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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