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甲乙離婚後,成年丙被丁夫戊妻收養,甲乙均同意。下列關於收養終止之
敘述,何者錯誤?
(A)丁戊車禍身亡,丙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B)丁戊離婚後,丙得單獨與戊合意終止收養
(C)丁死亡,丙單獨與戊合意終止收養,則丙亦非丁之繼承人
(D)丙與丁戊合意終止收養後,回復與甲乙間之權利義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166), C(424), D(47), E(0) #3117054
統計: A(29), B(166), C(424), D(47), E(0) #3117054
詳解 (共 2 筆)
#585874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080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民法§1080-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民法§1083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