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
(B)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
(C)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D)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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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0), C(472), D(84), E(0) #3117057
統計: A(18), B(60), C(472), D(84), E(0) #311705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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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
民§1220: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B) 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
民§1198第二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C)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民§1222: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D) 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
民§1198第三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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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219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1220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1221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1222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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