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
(B)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
(C)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D)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24 有關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之撤回,下列敘...
未解鎖
第 1222 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