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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114853 | 科目:鐵路◆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114853

年份:112年

科目:鐵路◆民法

24 有關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
(B)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
(C)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D)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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