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未遂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遂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是不罰
(C)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D)著手實行是區分未遂與既遂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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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3), C(22), D(119), E(0) #3152032
統計: A(11), B(23), C(22), D(119), E(0) #3152032
詳解 (共 4 筆)
#5964279
(C) 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確
刑法第27條
Ⅰ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犯-中止未遂)。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準中止犯)。
(D) 著手實行是區分未遂與既遂的界線→→錯誤,著手實行乃為既遂。
著手未遂、實行未遂
未遂犯,依行為實行之程度,於學理上可分為:
一.著手未遂犯:指行為僅進行至著手後尚終了前之階段而形成之未遂,亦稱未了未遂或中絕未遂。
二.實行未遂犯:指行為於著手後並已達終了而發生未遂者,亦稱既了未遂或缺效未遂。著手未遂與實行未遂二者,僅於究否成立中止犯之要件認定上有其區別之實益;詳言之,著手未遂犯之中止要件僅以「因己意而中止」為足,而實行未遂犯之中止要件則須「因己意而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始克當之。上述區隔於本法第27 條亦設有明確之劃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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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185
著手實行之後才有未遂/既遂之分
二者界線如下:
犯罪結果尚未發生(未遂)
犯罪結果已完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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