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何者為 2012 年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的新機關?
(A)人事行政局
(B)科技部
(C)國土安全部
(D)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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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 B(1324), C(436), D(2165), E(0) #401618

詳解 (共 10 筆)

#578309
政府組織改造關鍵法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立法通過,未來行政院轄下機關,將由現行37個精簡為27個,中央政府公務人員總額上限將縮減17萬3千人,新組織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掛牌運作。
研考會指出,行政院將以功能整併、強化行政效率為原則,進行大幅改造。依據「行政院組織法」,未來行政院下,將設置14個部、8個委員會、3個獨立機關,以及中央銀行和附屬機構故宮博物院。
14個部包括原有的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法務、經濟及能源、交通及建設等8部,以及新設立的勞動、農業、衛生福利、環境資源、文化、科技等6部。
8個委員會分別為,國家發展、大陸、金融監督與管理、海洋、僑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原住民族及客家委員會;3個獨立機關則是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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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2989

 

下列何者為 2012 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新機關

(A) 人事行政局

(B) 科技部

(C) 國土安全部

(D) 化部

 

~解析 :

 

行政院組織法》民國 99年修正通過 「新政府組織」,預定於西元 2012 ( 民國 101 ) 實施 ( 施行 ) :

 

一、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14」中 :

 

()「維持不變」的是 :

1.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交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4.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5.育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注意 !「體委會 ( 委員會 )」→ 併入「教部」喔 ! 意即 : 10123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10211日起改組部體= 中華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精實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併入「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2013年元旦」降為「」轄下的「」】;

6.務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已有改變」的是 :

1. 由「濟部」→ 改制為「」【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 由「通部」→ 改制為「」【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行政院」→ 升格為「動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4.行政院」→ 升格為「業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5. 由「行政院」於「2013723日」→ 升格為「」【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換言之,依據新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社會司」等「單位」將於民國 101 年「合併」為:「」】;

6. 行政院」→ 升格為「境資」【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7. 行政院設委員2012521」→ 升格為「化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另外,「已併入化部」喽 !】; (D)

8.行政院學委員」於「2013」→ 升格為「技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B)

 

※ 補充說明 :

化部」是「中華民國全國文化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負責「國家」各項「文化」、「藝術」、出版相關「業務」,以及「廣播影視產業」的「推廣輔導工作」(「審查由「NCC」負責)。「化部」的「前身」為「1981年」成立的「建會 ( 設委員 )」,西元 2012 ( 民國 101 ) 升格」→ 為「」。

 

二、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8」中 :

 

()「維持不變」的是 :

1.委會大陸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 另外,「蒙藏委員會」「裁撤」改為「大陸委員會」轄下的「業務單位」

2.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71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3.委會 ( 僑務委員會 )」;

4.退輔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5.民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於2013年起陸續摘除全銜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6.委會客家委員會」於「2012年元旦」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

 

()「已有改變」的是 :

1. 新增設「洋委員會【「行政院」:降為「洋委員會」轄下的「巡署」,換言之,洋委員會行政院主體

2. 「經 ( 行政院經濟設委員會 )合併考會 ( 行政院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改制為 ( 國家展委員會 ) =行政院經濟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裁撤併入國家展委員會

 

三、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規定 :

立機關」則為 :

()中央舉委員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委員任期四年,任滿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委員,其中5任期二年

()公平交委員會→【20122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全銜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即指摘除行政院字樣,成為正部會級機關,其「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在新法尚未實施前,公平會隸屬行政院,所以毋需立法院同意。新法實施後,「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為「獨立機關」 ( NCC ),所以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公平交易委員會」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即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公平交易委員會」類似「美國行政部門」之獨立性「管制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係參考「外國獨立管制委員會」,為達「一定管制目的」而「設」,具有「準立法」、「行政」及「準司法」權限

()國家通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 本會置委員7,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委員,其中3任期二年】。

 

四、「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問題,政府應該有「更高層次」的「能源」和「氣候變遷」之「組織設計」,建立一個具備「政策規劃」和「政策執行」功能的「組織」。另外,為了「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婦女權益」,「行政院」應維持「跨部會」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設立「性別平等處」。

 

五、重點摘要 :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於 99 2 3日修正為 :1483立機關;1 行;1 院;及 2  總處」【共29個機關】,從「西元 2012 11=民國 101 11」起實施 ( 施行 ) :

 

()14」:

政部、交部、國部、政部、育部、務部、濟及能部、通及建部、動部、業部、衛部、境資部、化部、技部。

 

()8」:

國家展委員會、大委員會、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洋委員會、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住民族委員會、家委員會。

 

()3立機關」:

中央舉委員會、公平交委員會、國家通傳播委員會。

 

()1行」:

中央行。

 

()1院」:

國立故宮物院。

 

()2總處」:

行政院總處、行政院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處」於201226日改制為 行政院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201226日改制為 行政院事行政總處 (A)

 

 

※ 附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條文 :

行政院組織法》之「沿革」:

中華民國 99 2 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7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 101 1 1開始施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 立法依據 )         

本法依憲法第 61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 職權之行使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 各部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

一、政部。

二、交部。

三、國部。

四、政部。

五、育部。

六、務部。

七、濟及能部。

八、通及建部。

九、動部。

十、業部。

十一、衛部。

十二、境資部。

十三、化部。

十四、技部。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 各委員會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

一、國家展委員會。

二、大委員會。

三、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洋委員會。

五、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住民族委員會。

八、家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5 ( 政務委員之設置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7人至9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         

行政院設行政院總處及行政院事行政總處

換言之,民國 101 1 1 日成立的「行政院總處」及「行政院事行政總處」,其「設立」的「法律依據」即為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第 7 ( 中央銀行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中央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8 (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物院。

 

⊙《行政院組織法》第 9 ( 獨立機關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立機關:

一、中央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委員會

三、國家通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 院長之職務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 院會列席人員之邀請或指定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 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設置 )           行政院置秘書長 1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 2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 1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3 (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 院內專責單位之設置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 施行日 )       本法自中華民國 101 1 1開始施行
 

60
0
#759876
考太細了,考到時間去,文化部2012521
                                    科技部2013年 
                            衛2013723日  
                                                                            參考愛用「」的龜龜前輩。
37
0
#677803
101年5月20日文建會改制為文化部。文化部部長:龍應台
16
1
#1493530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於民國36年3月31日公布,於民國37
年5月25日施行,並先後於民國36年4月22日、36年12月25日、37年5月13日、38年3月21日、41年11月20日、69年6月29日、99年2月3日等經過7次修正。本法於36年制定時設14部3會,38年3月21日修正為8部2會1處,其基本架構雖沿用至今,但實際上為因應政務需要,已陸續增設二十餘個部會機關,99年2月3日修正為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個總處(共29個機關),於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ey.gov.tw/cp.aspx?n=5A6FC15150F6BF01

13
1
#1158498
都是一些吃閒飯的單位
6
3
#2409076

考這些部就已經夠了 還考誰先出來 猛

6
2
#578574
科技部也可以?
4
0
#850204
國土安全部看看2016若是新政府成立後有沒有機會成立,至少目前是不可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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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086
考的有夠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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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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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14部: 國內外交,財經教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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