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撫基金支付之,其共同撥繳費用,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幾?
(A)五十
(B)四十五
(C)四十
(D)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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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5), D(256), E(1) #164942
統計: A(3), B(3), C(5), D(256), E(1) #164942
詳解 (共 1 筆)
#1516179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12%至15%之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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