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單身漢甲收養乙之後,乙與其寡母丙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因收養而停止,嗣後丙與甲再婚,則乙與丙之親屬關係為何?
(A)無親屬關係
(B)直系血親
(C)直系姻親
(D)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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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040), C(289), D(7), E(0) #149950

詳解 (共 3 筆)

#129524

民法第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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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978

看完題目以後, 有頭痛的感覺.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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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042
原本乙與丙是親母子
後來變成養母子
關係都是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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