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6 條規定應以其收入的 多少比率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A)20%
(B)30%
(C)45%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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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 C(28), D(196), E(0) #353272

詳解 (共 3 筆)

#731950
分三種情形
1.有分支機構,結算申報,影片成本為出租收入45%
2.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毋須辦理結算申報,出租收入50%為所得額,扣繳20%
3.無分支機構且無營業代理人者,分成 A影片不得重製及供他人使用 B可以重製或再授權他人使用
A 50%收入,給付人扣繳20%
B 收入為權利金所得,依權利金所得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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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523
有分支機構者,收入之45%列成本,另可扣除費用後才是應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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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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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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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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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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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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