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大眾捷運系統的產權及營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由地方政府設立營運機構
(B) 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營運機構取得捷運系統財產產權
(C)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 運機構
(D)政府建設的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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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08), C(33), D(60), E(0) #1828265

詳解 (共 3 筆)

#2945021
大眾捷運法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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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989
大眾捷運法 第二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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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889
第 四 章 營運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
立營運機構
或經
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
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
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
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
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項財產之定義、範圍、管理機關、產權登記、交付、增置、減損、異
動、處分、收益、設定負擔、用途、租賃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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