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我國公務人員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 試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試用期間為六個月
(B)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C)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得延長試用,最長六個月
(D)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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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2), C(826), D(102), E(0) #163708

詳解 (共 6 筆)

#525224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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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447

回bigbo: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先試用六個月→→指需要有六個月以上的經驗,才得以直接任命並予以實授;否則,要經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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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14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並沒有成績不及格還延長試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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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3

請問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是什麼意思?

考試考上的不是都該具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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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798

還是不太懂 比如說考初等進去 一開始不是委任一職等嗎?

那他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還要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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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8082

試用沒過就再見

(當然還是有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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