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政務人員適用的處分為:
(A)申誡與記過
(B)記過與撤職
(C)申誡與撤職
(D)申誡與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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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7), C(1209), D(18), E(0) #163710

詳解 (共 1 筆)

#5624567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政務人員負政治責任(下一次沒選上就沒了),休職(沒辦法復職)、降級(沒有陞降級)、記過(嚴重應該就要直接下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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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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