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教師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A)參加教師組織
(B)享有退休、撫卹等保障
(C)從事與教學有關的進修與研究
(D)對損害自己權益的作為可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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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9), C(1355), D(44), E(0) #2319978

詳解 (共 4 筆)

#4010891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訟輔助法,由教育部定之;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訟輔助費用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類題:

依據教師法,以下哪一項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活動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參加教師組織
(D)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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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047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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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31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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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9075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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