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據教師法,以下哪一項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活動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參加教師組織
(D)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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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3), B(470), C(227), D(716), E(0) #1344362

詳解 (共 6 筆)

#1408991
B→教師義務
C→ 教師權利
D→教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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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476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訟輔助法,由教育部定之;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訟輔助費用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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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732
依據教師法,以下哪一項既是教師的權利...
(共 2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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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4248
教師法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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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073
教師法已於108/06/05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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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48
(A)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活動 → 權利、義務
(B)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義務
(C) 參加教師組織 → 權利
(D)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 義務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A)
  4.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C)
  5. 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6.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7.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9.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4.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D)
  5.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A)
  6.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B)
  8.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 擔任導師。
  10.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資料來源: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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