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向乙購買一組量產之沙發,雙方約定由乙運送至甲處,未料乙於約定時間到達時,甲因故外出遲未返家,乙無奈只得將沙發原封不
動載回,途中卻遭酒駕之丙開車擦撞,致乙車翻覆沙發全毀。已知乙於此次事故並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再向乙請求給付另一套沙發
(B)甲仍須向乙支付沙發價金
(C)甲得解除契約
(D)甲乙契約關係消滅,乙自行承擔沙發滅失之損失
統計: A(83), B(211), C(39), D(16), E(0) #615787
詳解 (共 6 筆)
受領遲延
具有因果關係
可歸責於債權人事由
依S267 得請求對待給付
故仍需支付價金
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上關於給付遲延、受領遲延以及危險負擔的相關規定。讓我們逐一分析選項:
首先,本案中買受人甲因故外出遲未返家,導致出賣人乙無法依約交付沙發,屬於《民法》第 235 條的受領遲延。
接下來,我們需要判斷在受領遲延的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何方承擔。
根據《民法》第 237 條規定:「債務人於債務清償期屆至後,其給付雖未屆履行不能之程度,但依其情形顯知債務人如不為給付,於債權人可得請求給付時,亦將不能給付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並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債務人於其給付不能之程度,但依其情形顯知債務人如不為給付,於債權人可得請求給付時,亦將不能給付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並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個條文似乎與本案不太直接相關,因為乙的給付並非屆於履行不能的程度。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 238 條規定:「債務人關於給付遲延之責任,準用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但因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遲延者,不在此限。」以及《民法》第 239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其給付義務。但債務人因此所受之利益,應返還於債權人。」
在本案中,沙發的毀損並非可歸責於債權人甲的事由(甲外出遲歸導致受領遲延,但沙發的毀損是因第三人丙酒駕擦撞所致),因此《民法》第 239 條不適用。
然而,根據《民法》第 235 條的受領遲延,以及危險負擔的相關規定,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可能轉由債權人承擔。
讓我們再次檢視選項:
(A) 甲得再向乙請求給付另一套沙發
由於沙發的毀損並非可歸責於乙的事由,且甲有受領遲延的情況,甲可能無法再向乙請求給付另一套沙發。
(B) 甲仍須向乙支付沙發價金
根據危險負擔的原則,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債權人可能仍須支付價金。
(C) 甲得解除契約
在標的物毀損滅失且可歸責於非債務人的情況下,買受人通常不能解除契約,因為契約目的的不能實現並非債務人的責任。
(D) 甲乙契約關係消滅,乙自行承擔沙發滅失之損失
雖然契約關係尚未消滅,但要求乙自行承擔非因其過失造成的損失似乎不合理,尤其是在甲有受領遲延的情況下。
綜合以上分析,選項 (B) 甲仍須向乙支付沙發價金 最有可能正確。理由是甲的受領遲延可能導致沙發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由甲承擔,因此甲仍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請問沙發都毀了怎麼還要甲付價金?
沙發不是丙弄壞的嗎?
還是因為甲"因故外出遲未返家",有可歸責事由??
有高手可以幫忙解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