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向乙購買一組量產之沙發,雙方約定由乙運送至甲處,未料乙於約定時間到達時,甲因故外出遲未返家,乙無奈只得將沙發原封不 動載回,途中卻遭酒駕之丙開車擦撞,致乙車翻覆沙發全毀。已知乙於此次事故並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再向乙請求給付另一套沙發
(B)甲仍須向乙支付沙發價金
(C)甲得解除契約
(D)甲乙契約關係消滅,乙自行承擔沙發滅失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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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11), C(39), D(16), E(0) #615787

詳解 (共 6 筆)

#2259784

受領遲延 

具有因果關係

可歸責於債權人事由 

依S267 得請求對待給付

故仍需支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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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9684
要解除契約也是乙才可以解除約定好的時間沒...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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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0207

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上關於給付遲延受領遲延以及危險負擔的相關規定。讓我們逐一分析選項:

首先,本案中買受人甲因故外出遲未返家,導致出賣人乙無法依約交付沙發,屬於《民法》第 235 條的受領遲延

接下來,我們需要判斷在受領遲延的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何方承擔。

根據《民法》第 237 條規定:「債務人於債務清償期屆至後,其給付雖未屆履行不能之程度,但依其情形顯知債務人如不為給付,於債權人可得請求給付時,亦將不能給付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並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債務人於其給付不能之程度,但依其情形顯知債務人如不為給付,於債權人可得請求給付時,亦將不能給付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並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個條文似乎與本案不太直接相關,因為乙的給付並非屆於履行不能的程度。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 238 條規定:「債務人關於給付遲延之責任,準用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但因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遲延者,不在此限。」以及《民法》第 239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其給付義務。但債務人因此所受之利益,應返還於債權人。」

在本案中,沙發的毀損並非可歸責於債權人甲的事由(甲外出遲歸導致受領遲延,但沙發的毀損是因第三人丙酒駕擦撞所致),因此《民法》第 239 條不適用。

然而,根據《民法》第 235 條的受領遲延,以及危險負擔的相關規定,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可能轉由債權人承擔。

讓我們再次檢視選項:

(A) 甲得再向乙請求給付另一套沙發

由於沙發的毀損並非可歸責於乙的事由,且甲有受領遲延的情況,甲可能無法再向乙請求給付另一套沙發。

(B) 甲仍須向乙支付沙發價金

根據危險負擔的原則,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債權人可能仍須支付價金。

(C) 甲得解除契約

在標的物毀損滅失且可歸責於非債務人的情況下,買受人通常不能解除契約,因為契約目的的不能實現並非債務人的責任。

(D) 甲乙契約關係消滅,乙自行承擔沙發滅失之損失

雖然契約關係尚未消滅,但要求乙自行承擔非因其過失造成的損失似乎不合理,尤其是在甲有受領遲延的情況下。

綜合以上分析,選項 (B) 甲仍須向乙支付沙發價金 最有可能正確。理由是甲的受領遲延可能導致沙發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由甲承擔,因此甲仍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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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005
民事處理以恢復原狀為主, 金錢賠償為例外, 全毀已經無法恢復原貌,只能以價金支付 ;契約是甲.乙兩造簽訂, 須由乙方負責,但日後 乙方可向丙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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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780

請問沙發都毀了怎麼還要甲付價金?

沙發不是丙弄壞的嗎?

還是因為甲"因故外出遲未返家",有可歸責事由??

有高手可以幫忙解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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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498
這答案有問題吧?看起來像C
有做過相關題目:甲向乙訂購蛋糕,約定時間內送到,但乙忘了隔天才送到,甲可做什麼?
A:甲可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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