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除以遺囑捐助者外,應訂立捐助章程
(B)得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
(C)財團法人沒有解散之問題
(D)設立財團法人為契約行為
統計: A(1312), B(177), C(75), D(108), E(0) #218959
詳解 (共 5 筆)
設立財團法人為單獨行為(捐助)
一、表示行為:行為人在行為時,直接或間接的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而為有意識之行為(表示內心意思之行為,法律對於該行為也相應地賦予法律效果,稱為表示行為。又可分為:
(1)法律行為:乃表意人以意思表示(發生法效果意思之表示)為基礎所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如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
①單獨行為:單方為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又分為有相對人:如債務免除(債權拋棄)、承認、終止、解除、撤銷等行為;無相對人:如捐助(如捐助一千萬元成立某財團法人之基金會,且設立為捐助後即負有移轉財產所有權之義務,係債權行為)、物權拋棄、遺囑、遺贈等行為。
②契約行為:雙方為意思表示對立地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結婚、收養等身分契約或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和解等債權契約或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物權契約或債權讓與等準物權行為。
③共同行為:多方為共同方向之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公司等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決議變更章程等行為。
(2)準法律行為:雖亦為表現內心意思之行為,但法效果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而不論行為人內心企圖發生何種法效果之效果意思,故非以非意表示為基礎、為必要。
①觀念通知:即表意人表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如:社團召社員總會之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
②意思通知: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意行為,作為效果發生之準備;既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拒絕要約、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
③情感表示:即表示情感之行為間有可能發生法律效果者,如被繼承人之宥恕、夫妻一方之宥恕。
二、事實行為:係指因自然的事實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如:埋藏物發現、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添附、住所設定廢止、債之清償、無因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