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B)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C)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其財產執行之,移送行為之法律性質為觀念通知
(D)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聲明異議時,原處分機關因必要情形,得停止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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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86), C(672), D(495), E(0) #3461241
統計: A(81), B(86), C(672), D(495), E(0) #3461241
詳解 (共 5 筆)
#6705285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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