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關於離職後利益迴避規定之限制,得於離職後三年內於與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擔任重要職務?
(A)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B)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C)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D)公營事業內以契約聘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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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388), C(1134), D(7498), E(0) #362071
統計: A(335), B(388), C(1134), D(7498), E(0) #362071
詳解 (共 10 筆)
#2705867
公營事業內以契約聘僱之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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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903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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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80
釋字308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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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49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05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1年10月2日 |
解釋爭點 | 認公營事業機構無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之判例違憲?(與釋269關連) |
解釋文 | 人民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均被以無審判之權限為由而予駁回,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受侵害,而對其中一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判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本院解釋,本院依法受理後,並得對與該判例有牽連關係之歧異見解,為統一解釋。本件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判例與民事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對於審判權限之見解歧異,應依上開說明解釋之。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認為此種公司無被告當事人能力,其實質意義為此種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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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60
題目就有寫公務員服務法了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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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078
TO 10F
其實我也沒有很清楚喔,是看到不懂的查資料然後就多懂一點了安捏,你的提問其實也是我想知道的,可惜功力不夠,希望有強人可以來解答囉!
銓敘部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三九九一二八號函
所稱「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係指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非該法第八十四條所稱之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公營事業人員而言。
勞動基準法第84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的理解是公營事業有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與純勞工,前者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後者就不適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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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20
法條的"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與(D)公營事業內以契約聘僱之人員<--是因為(D)的意思是約聘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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