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原則上採取言詞審理
(B)行政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取自由心證主義
(C)行政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取公開審理
(D)行政法院之裁判無需說明理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7), B(262), C(85), D(5293), E(0) #362054

詳解 (共 10 筆)

#451800
第 209 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 、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 ;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89
3
#1216328
行政訴訟法(A) 第 188 條 第一項...
(共 6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7
0
#3036293

沒記錯的話

訴願--書面審理

訴訟第一審--言詞審理

訴訟第二審--書面審理


47
0
#1079700

188: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253: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所以第一審高等要言詞辯論,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不用

35
0
#605188

第 189 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

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 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21
0
#522097

自由心證:189條
15
0
#4497893


公開審理原則

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判決的公正。透過公開讓一般民眾亦可聽審,以昭示審判公正 (行訴§128)。

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35cf23d5-b4d4-4444-a0ff-0d586f79d539

6
1
#5935427
(A) §188Ⅰ→ 原則: 行政訴訟都要言詞辯論
例外:
1. §107Ⅲ
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2. §188Ⅲ: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程序上之決定)
3. §194: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4. §237-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補充: 民國100/11/23修法前之§233Ⅰ: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但修法後,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保障民眾辯論權,簡易訴訟程序亦須經言詞辯論使得為裁判。
----------
5. §225Ⅱ: 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6. §253反推: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若無各款事由,無須言詞辯論。
7. §253-1Ⅱ: 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8. §278Ⅱ: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
資料來源: https://publish.get.com.tw/learning/lawyer/detail.aspx?sF=learning/lawyer/20230105&f=1&sT=%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98%AF%E5%90%A6%E9%83%BD%E6%9C%83%E9%96%8B%E5%BA%AD%E9%80%B2%E8%A1%8C%E8%A8%80%E8%A9%9E%E8%BE%AF%E8%AB%96%E5%AF%A9%E7%90%86%E5%91%A2%EF%BC%9F
https://www.facebook.com/tcb.judicial.gov.tw/posts/3094542207452211/?locale=ms_MY
--------------------
(B) 自由心證主義: 法官可自行判斷,不受任何限制。
(C) 公開審理原則: 目的是確保法院判決的公正。違背則構成上訴之事由(§243Ⅱ)。
5
0
#5534407
第 209 條 1.判決應作判決書記...
(共 2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495383


...(B)自由心證?? 也算對???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