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務人員之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我國現行法採取:
(A)懲先刑後
(B)刑先懲後
(C)刑懲並行
(D)懲戒成立時,刑事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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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377), C(8220), D(53), E(0) #362056

詳解 (共 10 筆)

#651867
懲戒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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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373
新法條號變瞜~ 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 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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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240

老師說第39條要與22條一起背!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程序上的刑懲並行)

內容見8F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實體上的刑懲並行)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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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766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

即為刑懲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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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16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即為刑懲並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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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88

就我的認知,"刑先懲後"應該是在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暫停懲戒的審議。原則上因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分開的,所以刑事處分和懲戒也是分開處理的。即使不受有刑事處分,但是服務機關認為應有行政責任時,仍應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懲戒或是服務機關主管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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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36
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懲戒程序原則上可與刑事偵查或審判同時進行)
第 31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 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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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065
答案還是一樣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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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166
是不是還有一個是"刑先懲後"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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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018

我國公務人員的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的關係,在現行法中主要採取 (C) 刑懲並行 的原則。
過去的《公務員懲戒法》曾採「刑先懲後」原則,即懲戒案件若涉及刑事案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終結前,懲戒程序原則上會停止。
然而,現行的《公務員懲戒法》(尤其是在2015年修正後)已經改採**「刑懲並行」**原則。
主要依據是《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這條文明確指出,原則上即使有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判中,懲戒程序不停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懲戒處分與犯罪是否成立有重大關聯,懲戒法庭才得裁定停止程序,但這個停止也僅限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這顯示了以「並行」為原則的精神。
此外,《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也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這再次強調了刑事責任和懲戒責任是獨立的,互不影響。

總結來說:
* 刑懲並行: 刑事偵查或審判與懲戒程序原則上各自獨立進行,互不影響。
* 例外停止: 懲戒法庭在特定情況下(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可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懲戒程序。
* 責任獨立: 即使刑事部分不起訴、無罪、免刑,或已受刑罰,仍不影響懲戒機關對公務人員為懲戒處分的權限。
因此,最符合現行法精神的選項是 (C) 刑懲並行。
The final answer is \boxe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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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35508
未解鎖
7.         7  公務人...
(共 3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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