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宜採用權益法作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方法?
(A)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 50%以上之股份
(B)投資公司持股比例為 15%,但因被投資公司之股權持有相當分散,故投資公司為所有股東中持股比例 第三高者
(C)投資公司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之總經理
(D)投資公司依其所簽訂之合資契約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具有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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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3), C(20), D(4), E(0) #587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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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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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210
持有20%以上才有權益法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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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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