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A)行政機關指定建築物為古蹟
(B)中華郵政公司對於郵件運送毀損,作成補償之決定
(C)總統任命新任部長
(D)市府委外經營之公立停車場所開立之停車費繳納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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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60), B(456), C(575), D(651), E(0) #603280
統計: A(10760), B(456), C(575), D(651), E(0) #603280
詳解 (共 10 筆)
#870993
C是統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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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189
(A)行政機關指定建築物為古蹟 對物之一般處分
(B)中華郵政公司對於郵件運送毀損,作成補償之決定 私
(C)總統任命新任部長 統治行為
(D)市府委外經營之公立停車場所開立之停車費繳納通知單 行政營利->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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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667
(B)中華郵政公司 為民營公司
對於郵件運送毀損作成補償之決定 應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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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158
補充
就算是政府部門的違停繳款通知單
也"還"不算行政處分喔(通知書)
要之後寄來的罰單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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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712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停車場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第14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31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30分鐘為計費單位。」
三、法務部92年6月9日法律字第0920015782號函釋意旨略以: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並利用該停車場之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164號裁定:繳費通知單僅係對使用路邊公有收費停車場者為通知提醒繳費之事實通知,對原告尚不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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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513
應該是通知單是純粹告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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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941
指定為古蹟不是對物一般處分嗎?這樣可以算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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