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所規定雙務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行政事務,行政機關皆得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B)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D)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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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64), B(428), C(136), D(878), E(0) #603285
統計: A(8464), B(428), C(136), D(878), E(0) #603285
詳解 (共 10 筆)
#1006928
| 第 137 條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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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934
回覆樓上
1. "雙務"契約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故(B)(C)(D)皆對
2. 選項(A)若改為: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就是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的"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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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414
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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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871
最佳解是和解契約,和本題的雙物契約沒關係吧= =
應該是13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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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645
直接a的雙務契約改成和解契約就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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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281
不是每一種行政事務都適用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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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745
我看到 "皆得" 就覺得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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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48
4F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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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299
行政程序法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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