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機關舉行聽證程序後,對乙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但並未記明處分之理由。甲機關若欲補正此一行政處分瑕 疵,至遲應於何時為之?
(A)訴願程序終結前
(B)行政訴訟起訴前
(C)隨時均可補正
(D)該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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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6), B(6964), C(934), D(355), E(0) #603282

詳解 (共 10 筆)

#868291
行政程序法§109+§114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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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418
目前需要【訴願】前置的兩個訴訟
1.撤銷訴訟
2.課予義務訴訟
但這題是再問【經聽證後】,而經聽證後免除【訴願】先行程序
所以他無法在【訴願程序終結前】提出補正,因此就是在【行政訴訟起訴前】
這題我也是被陰了!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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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614
這一題出的很絕!因為經聽證就免訴願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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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188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甲機關舉行聽證程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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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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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059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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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680

【訴願先行】跟【訴願前置】不同喔

訴願先行是指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條的第7款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此時要先經過一個關卡,之後才能依法提出訴願,否則貿然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駁回訴願。這些程序是規定在特別法規之內,諸如:稅法上面的「複查程序」、健保上的「審議程序」、專利法上的「再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
出自: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3
而【訴願前置】是指 :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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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916
第 108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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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917
4 下列那一種與行政處分有關之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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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323
經過聽證的處分免除訴願,訴願先行程序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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